在现代城市生活中,电梯已成为小区居民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设施。随着电梯技术的不断发展,许多小区的电梯内开始出现广告屏幕,播放各类商业广告。这些广告不仅丰富了居民的等待时间,也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。然而,围绕这些广告收益的归属问题,近年来在不少小区引发了争议。尤其是贵港广日电梯服务覆盖的小区中,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关注:电梯广告的收益,究竟归谁所有?业主是否有权参与分配?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问题进行探讨。
首先,从法律层面来看,我国《民法典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明确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五条,建筑区划内的道路、绿地、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而电梯作为小区的公共设施,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。既然电梯属于业主共有财产,那么依托电梯所产生的一切收益,自然也应归属于全体业主。
其次,电梯广告的设置本质上是对共有部分的利用,属于一种经营性行为。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八条进一步规定,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,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。也就是说,电梯广告的设置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表决同意,而广告所获得的收益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。
在实际操作中,一些物业公司或电梯维保公司(如贵港广日电梯)可能会与广告公司合作,在电梯内安装广告设备并获取收益。这种做法如果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,就涉嫌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。因此,物业公司或第三方公司不得擅自将电梯广告收益据为己有,而应将这部分收入纳入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范畴。
关于广告收益的具体分配问题,依据《民法典》及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电梯广告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,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使用。例如,可用于改善小区公共设施、绿化养护、公共区域照明等,也可以在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,按比例返还给业主。因此,业主不仅有权参与分配电梯广告的收益,还有权监督这些收益的使用情况。
此外,根据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利用物业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入,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,属于全体业主共有。这部分收入应当单独建账,并定期向业主公开。物业公司有义务将电梯广告的合同、收益明细、支出情况等信息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,并接受业主的监督。
对于贵港地区而言,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,住宅小区数量不断增加,电梯广告的普及程度也在逐年提高。广日电梯作为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梯服务企业,其服务的小区中也存在电梯广告运营的情况。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,或业主大会尚未对电梯广告事项作出决议,建议业主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,推动召开业主大会,明确电梯广告的收益归属和使用方式。
在实践中,部分小区已经建立了电梯广告收益的透明管理制度。例如,设立专门的公共收益账户,定期公布收支明细,接受业主监督。这种做法不仅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,也有助于提升小区治理的规范化水平。
当然,也有部分业主认为电梯广告影响了乘坐体验,甚至对隐私构成一定干扰。对此,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多数业主的意见,决定是否继续保留电梯广告,或者选择其他方式实现公共收益的增加,如引入智能快递柜、共享设施等。
综上所述,依据《民法典》及相关法规,电梯属于小区共有设施,其广告收益依法应归全体业主共有。业主有权参与广告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决策,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占有或挪用。在贵港广日电梯服务的小区中,业主应积极行使权利,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收益管理制度,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。只有在法律框架下实现电梯广告收益的合理分配,才能真正体现小区治理的公平与公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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