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港广日电梯_加梯施工导致小区排水堵塞赔偿案例
2026-04-16

贵港市某老旧小区在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过程中,发生了一起因施工不当引发的公共排水系统堵塞事件,进而演变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例。该事件不仅暴露出加梯工程中前期勘察与协同管理的薄弱环节,也为广西区内同类项目的风险防控提供了重要镜鉴。

事件发生于2023年5月,贵港市港北区某建成于2005年的单位集资房小区启动电梯加装工作。涉事单元由贵港广日电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广日公司”)承接设计、采购及施工总承包。施工方在未充分勘测地下管网走向、未与物业及业主代表就雨污分流系统现状进行书面确认的情况下,擅自将新增电梯基坑开挖位置选定于原小区主排水干管正上方。基坑支护采用简易钢板桩+局部降水方式,施工期间连续降雨,导致土体松动、沉降加剧。至6月中旬,小区1—4号楼底层住户陆续反映卫生间返水、地漏冒泡、化粪池外溢;物业紧急排查发现,小区东侧主排污管在电梯基坑下方约1.8米处发生结构性塌陷,管壁破裂并被大量泥浆及建筑碎渣堵塞,致使整片区域污水倒灌,持续影响37户居民日常生活达19天之久。

事发后,业主委员会联合12户直接受损住户向广日公司提出书面索赔,主张包括房屋清洁消杀费、临时住宿费、家具电器损坏赔偿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8.6万元。广日公司初期以“地质条件复杂”“不可预见地下障碍物”为由推诿责任,拒绝全额赔付。经港北区住建局组织三方协调(住建部门、街道办、司法所),并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《排水管道受损成因技术鉴定报告》,明确认定:基坑开挖扰动导致原状土应力失衡,加之支护措施不足、降水不及时,是引发下方铸铁排水管断裂与淤堵的直接原因;施工前未调阅小区竣工图、未开展地下管线探测,违反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导则(试行)》第七条及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

在此基础上,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依法立案受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。庭审中,法院重点审查了三组关键证据:一是小区原始排水竣工图纸与广日公司提交的《施工前地下管线核查记录表》(后者为空白页,无签字盖章);二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每日巡检影像及污水反涌视频;三是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《财产损失核定清单》,载明清洗消毒人工材料费5.2万元、定制橱柜报废损失3.8万元、3户老人因长期异味诱发呼吸道疾病产生的医疗票据合计1.4万元等明细。法院最终认定,广日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,负有高度注意义务,其疏于尽职调查、违规野蛮施工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。

2024年1月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广日公司向12名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.7万元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用;同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,委托具备市政资质的单位对小区受损排水系统进行全面修复,并提交修复方案报住建部门备案。判决生效后,广日公司未提起上诉,并于2月完成全部款项支付及管道重建工程。值得一提的是,修复过程中,施工方主动加装了智能液位监测探头与远程报警模块,实现对主干管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——这一技术补救举措获得业主普遍认可,亦被港北区住建局纳入《加梯工程风险管控指引(2024修订版)》附件范例。

该案虽未涉及人员伤亡,但其警示价值深远。它清晰划定了加梯施工方的法定注意边界:不能以“老旧小区资料缺失”为免责借口,而须通过雷达探测、钎探、查阅城建档案等多种手段穷尽调查义务;不能将“业主同意加梯”等同于“同意一切施工方式”,必须就地下空间作业可能引发的次生风险履行专项告知与共商程序。目前,贵港市已要求所有在建加梯项目强制投保“建设工程第三者责任险”,并将地下管线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列为联合验收必查项。一纸判决,撬动的不仅是23.7万元的个体赔偿,更是一整套面向城市更新精细化治理的制度升级逻辑——当电梯缓缓上升时,地面之下的秩序与尊严,同样需要被稳稳托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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